一般認為制定海水水質標準時通常要經過兩個階段。首先,要確定海洋環境質量的“基準”,經過調查研究,掌握各種環境要素(包括污染物)的基本情況;一定階段內海水、沉積物中污染物的種類、濃度和生物體中各種污染物的殘留量;對靶系統(人體、生態系或生物資源等)影響的劑量與效應定量因果關系為主要依據,先行評定海水水質基準。其次,“標準”的確定要考慮指定保護海域的自然條件(海區的自凈能力或環境容量)和社會條件(地區社會、經濟的承受能力),以代價與效益或代價與危險分析結果為主要依據,再行制定海水水質標準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水水質標準》于1982年4月6日發布,并于同年8月1日起實施,它適用于中國國家主權所轄一切海域。該標準按照海水用途對水質要求分為三類:第一類適用于保護海洋生物資源和人類的安全利用,以及海上自然保護區;第二類適用于海水浴場及風景游覽區;第三類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、港口水域和海洋開發作業區等。對懸浮物質,漂浮物質,色、嗅、味、pH、化學耗氧量、溶解氧、水溫、大腸菌群、病原體、底質及有害物質等十多項水質要素,按上述三種水質類型分別作出具體規定;并對汞、鎘、鉛、總鉻、砷、銅、鋅、硒、油類、氰化物、硫化物、揮發性酚、有機氯農藥、無機氮和無機磷等15種指標限定最高容許濃度,其中無機氮和無機磷為防止海域產生“赤潮”的限制值;對海水中放射性物質要求符合國家《放射防護規定》中露天水源的規定。